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02號
KLDM,108,附民,20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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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李韋承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鄭淑萍


被   告 邱名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8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嗣被告等於本院108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時(108年度易字第1
87號),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而原告及其訴訟
代理人堅持不願意洽談調解事宜,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
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8 年度基簡
字第1184號),惟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
繁雜,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鄭淑萍邱名豪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 108年 度基簡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 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且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黃昆培律師於本院108年8 月1 日準備程序時陳述:「告訴人沒有調解的意願,請法院 依法判決,附帶民事部分請鈞院另外處理」等語明確,核與 原告即告訴人李韋丞亦同此見,互核與被告鄭淑萍之辯護人 於本院108 年8月1日準備程序時陳述:「被告這邊有調解的 意願,但是告訴人方不願調解,故無調解。」等語之情節相 符,並有本院108年8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鄭景文




法 官李謀榮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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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