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21號
KLDM,108,訴,42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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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子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振緯告訴被告趙子承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振緯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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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