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6號
KLDM,107,交重附民,6,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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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余麗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洪誌挺


被   告  永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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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