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53號
CYDV,108,除,53,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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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鄭達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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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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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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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長和 │陽信商業銀│108年2月23日 │400,000元 │AE9958946 │受款人:鄭│
│ │ │行嘉義分行│ │ │ │達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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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