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9號
CYDV,108,訴,89,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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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邱良宇 


被上訴人  邱茂興 
      邱永圳 

      曾信元 
      温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273元,應徵裁判費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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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