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邱良宇
被上訴人 邱茂興
邱永圳
曾信元
温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273元,應徵裁判費1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