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 告 馬瑞娟
馬芳應
馬吉美
王馬瑞珍
林王瑞賢
馬瑞西
馬瑞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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