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2號
CYDV,108,訴,41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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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   告 馬瑞娟 
      馬芳應 
      馬吉美 

      王馬瑞珍
      林王瑞賢

      馬瑞西 
      馬瑞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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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