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8號
CYDV,108,訴,348,201908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黃廷翔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張川陣地政士即張震緯(即張震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川陣地政士即張震緯(即張震東)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1,498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3,870元(0.27㎡+38.05㎡)=531,49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註:建物占用土地面積詳附件複丈成果圖】,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