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4號
CYDV,108,補,354,201908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龔秀蘭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宥霏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政義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慧收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47元,應繳
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