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龔秀蘭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宥霏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政義即陳盈吉之繼承人 陳慧收即陳盈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47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