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鄭淑菱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