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黃先進
被 告 黃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65,000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