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26號
CYDV,108,聲,226,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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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侯政安  送達處所:臺中
相 對 人 黃如涓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5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5號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時,被上 訴人訴代劉識賢稱:上訴人曾告知其房地產很多不缺這間等 不實言論,予以嚴重駁斥!但劉識賢曾告知上訴人其巳在臺 中買房(敦請職調)卻不接父母來同住。巳顯見被上訴人無 續租意願及需求更非經濟弱勢。上訴人姪子王柏翔初回嘉義 工作的回鄉孩,且每月繳新臺幣千元水電費予被上訴人,又 戳破僅約定住幾日的謊言。敦請鈞長衡酌同意預納費用後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上訴人老宅待修繕的巳五、六十年待修繕 的六腳鄉蒜頭368 號老宅,鄰靠蒜頭幼兒園,老宅有傾倒影 響蒜頭幼兒園之危險,實有收回自住及修繕之必要。怎能再 勉強上訴人母及外勞再待傾倒之老宅房屋居住,為此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請求貴院准予付費後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5號遷讓 房屋事件之當事人。而查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是因為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時,相對人訴代劉識賢陳稱



聲請人曾告知其房地產很多不缺這間等不實言論云云,故欲 聲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便予以駁斥 。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之要件,故應予 准許。又查,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 項規定,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 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於 主文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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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