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940號
CYDV,108,繼,940,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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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黃福居 
      黃福來 
      黃福壽 
      黃福村 
      黃福民 
      黃翠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金火於民國96年1 月12日死 亡,聲明人黃福居黃福來黃福壽黃福村黃福民、黃 翠霞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於108年7月26日至本院朴子簡 易庭開庭時,經該案審判長告知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 人之母黃陳笑於101年2月5日已死亡,然卻於102年間繼承被 繼承人之債務,屬不合法,聲明人黃福居等6 人於該案始知 悉繼承之開始,爰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 定有明文;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 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第6 項所明定。故如第 二順位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時,第三順位以下之繼承人,並 無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金火(原名黃福濱,男,38年12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1月12日死亡, 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黃淑君、黃寶龍黃寶勝聲明拋棄繼承 ,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11日以102年度繼字第157號准予備查 ,此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57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明人黃福居黃福來黃福壽、黃 福村、黃福民黃翠霞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被繼承人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次女黃宥榕未向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此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當事人姓名索引卡 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以,聲明人黃福居等6 人係第三順 序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尚未發生,自無拋棄繼承 之權利可言,故本件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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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