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22號
CYDV,108,司促,7922,201908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富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富盛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