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蔡俊雄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訴訟代理人 廖海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至今仍持續以原告為被保險人投保勞保之證據資料(含勞保繳費單據);並陳報自107年9月迄今期間每月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額及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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