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7號
CYDV,103,重訴,27,2019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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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周體晃 
      周甫科 
      周昭釧 
      周振興 

      周昭亮 
      周昭彰 
      周昭弘 
      周清光 
      周清隆 
      周宗達 
      周光輝 
      周顯乙 
      周松齡 
      周松潔 
      周水發 
      周會卿 
      周昭雄 
      周勝雄 
      周平吉 
      周辰雄 
      周俊民 
      周士勳 
      周志誠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 
      周書安 
      周敬哲 
      陳婧姬 
上3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正山周鍾武周鍾祥等間請求確認派
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中並未表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即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不符 法定上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 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 條定有明文,請上訴人於確定上訴範圍後, 應一併注意繳納上訴費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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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