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8年度,566號
CYDM,108,嘉簡,56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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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文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321號、第9449號、第9450號),
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歐陽文正犯非法運輸刀械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歐陽文正明知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為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運輸,竟為供己收藏之用,基於非法運輸刀械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 家購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不知情之友人謝碧燕為 收受人,再於107年3月19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 式(航班:CI5836),從香港地區運抵桃園市○○區○○路 000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 口倉」(下稱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連鴻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下稱連鴻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麒 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麒祥公司】,應予更正)報 關人員,代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 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0H6RF446號之快遞貨物1批 。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8時許,在上址查驗時當場查獲, 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附表編號1)。
㈡於107年4月19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 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自己為收受人,再於107年4 月19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式(航班:CX0430) ,從香港地區運抵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連鴻公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麒祥公司,應予更正)報關人員, 代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0H6RF8 94號之快遞貨物1批。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3時許,在上址



查驗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附表編號2) 。
㈢於107年6月1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 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自己為收受人,再於107年6 月1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式(航班:CX0406) ,從香港地區運抵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麒祥公司報關 人員,代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 557V3205號之快遞貨物1批。嗣經臺北關關員於翌(2)日4 時30許,在上址查驗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 把(附表編號3)。
二、被告歐陽文正固坦承上揭從香港進口之武士刀均是要寄給自 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運輸刀械犯行,辯稱:我只有於10 6年12月底向LINE暱稱「萬事屋」(即臉書帳號為「彭晏汝 」)的人買過1把武士刀,是買未開鋒的刀子,怎麼知道是 寄已開鋒的,但我都沒有收到刀子,也不知道對方會一直寄 。另外,之前「萬事屋」已於107年1月31日寄了1把武士刀 ,該把已經被扣案,我也被判刑確定(按:本院108年度簡 上字第13號),我只有1次的購買行為,本案應該不能再起 訴等語置辯。
三、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有關已開鋒之武士刀3把,分別於上揭時間, 指定謝碧燕(實際貨主亦為被告)或被告為收貨人,而從香 港地區,以空運之方式,進口至我國,並委託報關人員向臺 北關辦理報關進口,而均遭查獲等過程,有附表「證據名稱 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亦為被告所是認(偵9321 卷13頁正反面)。是以被告客觀上非法運輸刀械之客觀事實 ,堪以認定。
㈡在被告進口本案武士刀3把前,其亦曾於107年1月31日前某 日,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並指定謝 碧燕(實際貨主為被告)為收受人,再於107年1月31日,由 賣家將該把武士刀進口我國,而遭查獲,嗣於107年4月13日 接受警方調查乙節(下稱前案),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 13號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35至39頁)。是以依卷 內資料,被告分別於107年1月31日、3月19日、4月19日、6 月1日,共進口4把已開鋒之武士刀。從被告頻繁進口之武士 刀,均已開鋒此節觀之,其想要購買之武士刀,就是要開鋒 過的,應可認定。此外,被告既已於107年4月13日因前案非 法進口武士刀一事,而接受警方調查,理應知悉事情之嚴重 性,然其卻仍於107年4月19日、6月1日再分別進口2把已開 鋒之武士刀,由此益徵其確係欲進口已開鋒之武士刀。再者



,被告在臉書社團「武士刀鍛造研究坊」裡,對於網友張貼 所販賣已開鋒之刀械貼文中,亦有詢問價錢之留言(見前揭 判決影本),再次印證被告為武士刀之愛好者,且有購買開 鋒刀械之意。從而,被告欲購買已開鋒之刀械,而從香港地 區進口本案3把已開鋒之武士刀,其主觀上具有非法運輸刀 械之犯意,自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在本案進口之武士刀,不是向「彭晏汝」購買: ⑴被告固辯稱前案與本案之武士刀,均是向臉書帳號「彭 晏汝」之人購買,並提出其與「彭晏汝」之對話過程, 內有被告詢問武士刀有無開鋒,而「彭晏汝」回覆沒有 之截圖畫面(偵9321卷28至29頁反面),欲證明其購刀 前有先確認刀子有無開鋒,其主觀上無非法運輸刀械之 犯意。但細繹上述截圖,發現貼文時間係在107年7月23 日翻拍之10週前某時,即係於107年5月間,明顯晚於被 告本案前2次犯行(即107年3月19日、4月19日)之後, 可見被告前述詢問內容與本案前2次遭查獲之武士刀無 關。縱依被告所述,其亦係向「彭晏汝」進口前案及本 案前2把武士刀,然被告既已因犯前案非法進口武士刀 ,而於107年4月13日接受警方調查(詳前揭所述),斯 時被告已經明瞭「彭晏汝」寄送之刀械違法開鋒。是以 被告事後在前開臉書貼文時與「彭晏汝」聯繫時,理應 加以質問責難,然其卻僅平淡的詢問「彭晏汝」欲販售 之武士刀有無開鋒等語,被告反應顯然悖於常情,實在 很難令人相信其於107年3月19日、4月19日進口之武士 刀2把,與「彭晏汝」有關。
⑵被告於107年4月13日因犯前案而接受警方調查時,乃明 確表示係以通訊軟體「LINE」跟暱稱「萬事屋」之賣家 購買,已與其前所辯係用臉書向帳號「彭晏汝」之賣家 購買,所述已有不一,已難盡信。就此,被告雖稱係因 「萬事屋」於107年3月30日前某日將其封鎖,其便在臉 書「武士刀鍛造研究坊」社團上詢問是否有人認識「萬 事屋」,就有網友告知「萬事屋」就是「彭晏汝」等語 (本院卷52頁)。然依被告在臉書上張貼尋找「萬事屋 」之貼文,下面回覆僅有2則留言,全與「彭晏汝」無 關,此有被告貼文截圖畫面1紙在卷可考(本院卷59頁 ),足認被告說詞顯屬虛構。況且,倘若被告認為「彭 晏汝」即是已失聯之「萬事屋」,理應在聯繫上「彭晏 汝」時予以確認,但被告在其提出與「彭晏汝」之前開 臉書對話中卻無詢問此事,令人匪夷所思,由此益徵被



告在本案前2次進口之武士刀,確與「彭晏汝」無關。 ⑶由上可知,被告應係於107年4月13日發現前案東窗事發 後,假意向臉書結識賣武士刀之網友「彭晏汝」詢問所 賣刀械有無開鋒,並於得到否定回覆後,便佯稱「彭晏 汝」即是前案武士刀賣家,企圖蒙混掩飾其罪行,之後 在本案中,再一併援用相同辯解,其動機自有可議。是 以被告在本案於107年6月1日第3次進口武士刀時,雖係 在其與「彭晏汝」在臉書對話之後,亦難認該次確係向 「彭晏汝」購買。況且,被告與「彭晏汝」之對話,也 僅止於詢問武士刀有無開鋒階段,其未能提出其確實與 「彭晏汝」購買武士刀之相關憑證,自無從僅憑上揭對 話內容,即認定本案第3把武士刀,就是向「彭晏汝」 購買。
⑷綜上,被告既非向「彭晏汝」購買本案3把已開鋒武士 刀,則其所提出有向「彭晏汝」詢問販售之武士刀是否 有開鋒之對話截圖,即不能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明。 ⒉被告雖辯稱於106年12月底僅向「萬事通」購買1把武士刀 ,其沒收到,是對方重複寄送,故其僅有1次行為云云。 惟查:
⑴證人謝碧燕在前案偵查中曾證稱:本件武士刀(即前案 )被查獲時,我們還以為是被大陸的海關查獲,不知道 已經送到台灣來了,我們就想「再跟賣家訂1支」等語 (偵9321卷26頁反面)。由此足證被告並非僅向賣家訂 購1次武士刀甚明,是以被告辯稱前案和本案被查獲之4 把武士刀,均係同一次訂購行為,並不實在。此外,被 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106年12月購買,對方於107年2 月、4月各問我1次。5月又問我有無收到,我說沒收到 ,他就說再寄1次等語(偵9321卷13頁正反面),顯見 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是與賣家溝通後,再次委由賣家寄 送其他把武士刀,自屬另行起意甚明。
⑵被告到庭供稱:我於106年跟「萬事通」訂購武士刀後 ,「萬事通」說大概107年過年前後會寄過來給我,但 都沒有收到。直到107年3月時,有人打電話問我收到刀 子了沒,我說沒有收到,對方說他會處理,就只有這通 電話,我也不知道他會不會寄。後來在我於107年4月做 筆錄前,我的LINE就被「萬事通」封鎖等語(本院卷52 至53頁)。依被告上開所述,「萬事通」僅就有無收到 武士刀一事,跟被告確認過1次而已(此已與前述被告 於偵查中所述不同,但暫且不論),縱使生意人為講求 信用,而在被告表示未收到武士刀時,再於107年3月19



日寄1把武士刀給被告,惟仍難以令人相信「萬事通」 會在未再向被告確認有無收到之情況下,再分別於107 年4月19日、6月1日繼續寄送2把武士刀。況且,「萬事 通」既已在封鎖被告的L INE帳號,顯然表示「萬事通 」已無意再跟被告就武士刀買賣一事有所瓜葛,又豈會 再賠錢寄送本案其他把武士刀給被告?是以被告上開所 述,尚難採信為真。
⑶本案被查獲之3把武士刀,雖然刀柄、刀刃的長度均差 不多,但刀柄、刀鞘之顏色、刀柄之花紋卻未盡相同( 詳附表「規格」欄所示),由此亦難認本案3把武士刀 ,係同一賣家,基於被告之同一次訂購行為,而分次寄 送,應係被告基於不同次之訂購,始會有花紋、顏色不 同之情形發生。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犯非法運輸刀械罪,應堪認定。被告所為 之辯解,僅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論罪科刑:
㈠按運輸刀械罪只以所運輸之管制刀械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 非以運抵目的地為犯罪完成之要件,區別該罪既遂或未遂, 應以是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 成,不以抵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查本案武士刀3把已由香 港地區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雖遭查扣而未送達被告指定 之友人謝碧燕或被告住處,然被告運輸管制刀械之行為仍已 完成。是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4條第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連鴻公司 、麒祥公司將武士刀以上開方式運輸入境,為間接正犯。另 被告於107年3月19日、4月19日、6月1日,分別運輸上開刀 械,3次均間隔月餘,應係分別起意運輸進口,是其所犯上 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賣洗碗精,月入 新臺幣約2萬元;⑶現與女友同居之家庭狀況;⑷前有竊盜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⑸未經許可將具有殺傷 力之武士刀運輸入境,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亦對他人之身 體、生命構成潛在危險;⑹運輸之方式、運輸刀械之數量、 種類;⑺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扣案之武士刀3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2日桃警保字第10700307



71號函、107年5月14日桃警保字第1070030772號函、107年6 月19日桃警保字第1070040075號函暨各函所附之刀械鑑驗小 組工作紀錄表、相片各3份等在卷足憑(偵28001卷18至20頁 、偵28680卷11至12頁、偵26970卷15至16頁),均屬違禁物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14條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進口日期/ │規格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收貨人/ │ │ │
├──┼───┼──┼───────┼───────┼───────────────┤
│ 1 │武士刀│ 1 │107年3月19日/ │刀刃長約70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謝碧燕 │、刀柄長約26公│ 偵28001卷14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刀鞘為黑│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色,刀柄有菱形│ 偵28001卷15頁)。 │
│ │ │ │ │花紋 │⑶涉案貨物採證照片3張(偵28001│
│ │ │ │ │ │ 卷16至17頁)。 │
│ │ │ │ │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2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30771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8001卷18至20頁│
│ │ │ │ │ │ )。 │
│ │ │ │ │ │⑸個案委任書1紙(偵28001卷21頁│
│ │ │ │ │ │ )。 │
├──┼───┼──┼───────┼───────┼───────────────┤
│ 2 │同上 │ 1 │107年4月19日/ │刀刃長約69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歐陽文正 │、刀柄長約26公│ 偵28680卷14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花紋由直線│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及曲線組成 │ 偵28680卷15頁)。 │
│ │ │ │ │ │⑶刑案現場照片5張(偵28680卷16│
│ │ │ │ │ │ 至17頁)。 │
│ │ │ │ │ │⑷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 │
│ │ │ │ │ │ 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1紙(偵286│
│ │ │ │ │ │ 80卷10頁)。 │
│ │ │ │ │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4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30772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8680卷11至12頁│
│ │ │ │ │ │ )。 │
│ │ │ │ │ │⑹個案委任書1紙(偵28680卷17頁│
│ │ │ │ │ │ )。 │
├──┼───┼──┼───────┼───────┼───────────────┤
│ 3 │同上 │ 1 │107年6月1日/ │刀刃長約69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歐陽文正 │、刀柄長約26公│ 偵26970卷18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刀鞘為咖│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啡色,刀柄有菱│ 偵26970卷19頁)。 │
│ │ │ │ │形花紋 │⑶照片6張(偵26970卷20頁)。 │
│ │ │ │ │ │⑷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 │
│ │ │ │ │ │ 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1紙(偵269│
│ │ │ │ │ │ 70卷14頁)。 │
│ │ │ │ │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19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40075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6970卷15至16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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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