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44號
NTDV,108,簡上,44,2019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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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莊雅芬 
被 上訴人 葉庭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所為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被上訴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葉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葉庭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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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