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27號
NTDV,108,司票,22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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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進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本票原本。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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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