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23號
NTDV,108,司票,223,20190830,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含全體董事資料)。
㈡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永華吳棋楠吳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公司之印鑑章(查聲請狀尾漏未記載聲 請人公司名稱及蓋印公司印鑑章,聲請人具狀補正時,補正 狀請以公司具名,並應加蓋公司印鑑之大小章)。 ㈣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部分更正(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建 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永華,聲請人誤寫為建華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