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建華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于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永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含全體董事資料)。
㈡請提出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永華 、吳棋楠、吳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公司之印鑑章(查聲請狀尾漏未記載聲 請人公司名稱及蓋印公司印鑑章,聲請人具狀補正時,補正 狀請以公司具名,並應加蓋公司印鑑之大小章)。 ㈣聲請狀附表記載發票人部分更正(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建 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永華,聲請人誤寫為建華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並於書狀具狀人處應有聲請 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者之簽章。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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