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卓瑀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旻緖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㈢釋明本票之提示日。
㈣補正相對人陳旻緖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㈤補正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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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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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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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司馬按 │ │190-4 │ │5778 │全部 │陳旻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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