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春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春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謝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應含未分戶前之戶籍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向被繼承人謝通最後住所地法院函查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