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70號
NTDV,108,司催,70,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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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春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春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謝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應含未分戶前之戶籍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向被繼承人謝通最後住所地法院函查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案件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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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