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芳瑩向債權人借款38,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09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12,856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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