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64號
NTDV,108,司促,5064,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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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芳瑩向債權人借款38,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09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12,856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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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