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榮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壹仟叁佰
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
幣玖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