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47號
NTDV,108,司促,5047,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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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榮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壹仟叁佰
  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
  幣玖拾柒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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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