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詩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
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
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
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2318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詩典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52,318│ │月3日起 │月31日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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