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93號
NTDV,108,司促,4893,201908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孝忠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8月07日止累計280,210元正未給付,其中262,788元為
  本金;16,12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孝忠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7%│
│  │262,78│     │月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