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簡天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簡天河於民國(以下同)93年5月
2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15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5%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
93年5月26日起至98年5月26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
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
年12月2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
借款本金113,945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
借款已到期(即98年5月26日),借款人簡天河業已喪
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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