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石正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石正二於民國107年7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
:新臺幣16026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23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026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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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正二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026│ │月12日起 │ │算利息,最高連│
│ │元 │ │ │ │續收取期數為九│
│ │ │ │ │ │期,自第十期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利率14.99%計收│
│ │ │ │ │ │遲延期間之利息│
│ │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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