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54號
NTDV,108,司促,4754,2019080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石正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石正二於民國107年7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
  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
  :新臺幣16026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
  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23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026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二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正二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026│     │月12日起  │      │算利息,最高連│
│  │元  │     │      │      │續收取期數為九│
│  │   │     │      │      │期,自第十期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利率14.99%計收│
│  │   │     │      │      │遲延期間之利息│
│  │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