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少華即呂政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 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呂少華即呂政岳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呂少華即呂政岳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係屬不得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故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