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08號
NTDV,108,司促,460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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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盟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零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光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
  務人黃光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盟勝
  付之。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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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