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秀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30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3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43912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0072元為自92年9月23日起至95年3月10日止之
消費款,264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秀戀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40,072│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秀戀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40,072│ │月11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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