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53號
NTDV,108,司促,455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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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秀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30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3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43912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0072元為自92年9月23日起至95年3月10日止之
    消費款,264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秀戀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   │
│  │40,072│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秀戀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40,072│     │月11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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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