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1號
NTDV,107,訴,361,201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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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眞 
送達代收人 唐梓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6 月26日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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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