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00號
NTDM,108,附民,100,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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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鍾仁舫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陳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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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