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鍾仁舫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陳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