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74號
NTDM,108,聲,574,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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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宥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宥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宥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85 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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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