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88號
NTDM,108,聲,488,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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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庚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庚維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庚維前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情形者,不在 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4 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復有明文。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4 所示之4 罪,經本院以 106 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 且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件編號5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 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至該調查表中受刑人聲 請合併定刑表格之編號5 ,雖該罪關於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 記載有誤,但整體客觀觀之仍不影響受刑人就該部分合併定 刑聲請之真意。是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判決書正本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考



量偽證罪與已經定刑2 年11月之各罪罪質均不相同等情形,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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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