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周李寶桂
訴訟代理人 周彥宏
被 告 黃昱翔
粘棋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29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黃昱翔、粘棋筌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29 號案件審理,已於民國108年7 月22 日辯論終結,有該案件 108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周李寶桂於上開 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7 月25日,始具狀向本 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查。從而,原告既於上開案件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之。惟此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係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程序不合法所致,原告仍得就此同一事實依法定程序再 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