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姓名住址均詳卷)
原 告 0000-000000A(姓名住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安潔
被 告 劉育誠
輔 佐 人 劉國華 他南投縣○○鄉○○路0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 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0000甲000000、莊 ○○、0000甲000000A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