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8年度,444號
TTEV,108,東小,44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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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宋宜蓁(原名宋井田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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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