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吳忠南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應繳納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 年度南救字第47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