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98號
TNEV,108,南簡補,19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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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吳忠南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應繳納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 年度南救字第47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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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