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95號
TNEV,108,南簡補,195,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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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來發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9,2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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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