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王明芬
被 告 蔡文裕即正光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
空間(即立人段340地號土地30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
臺幣2,808,000元【計算式:93,600元/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