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89號
TNEV,108,南簡補,189,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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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洪長生 
被   告 陳氏金瑤

      郭峻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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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