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葉賀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葉賀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賀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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