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石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倫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