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00號
TNEV,108,南小補,200,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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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石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倫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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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