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164號
TNEV,108,南小補,164,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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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 代理 人 林基獻 
      趙亨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寧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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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