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229號
TNEV,108,南小,229,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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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鄧金蓮

被   告 洪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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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