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永華、蘇瑞華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永華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及通信貸 款未為清償,且已繼承原屬被繼承人蘇延輝所有之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90建號建 物(前開房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詎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7 年11月2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予相對人蘇瑞華(此 次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此舉不無逃避債務 之意圖,且致聲請人無法就系爭不動產予以追償,為此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將系爭移轉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 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 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 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內容,既為請求塗銷系爭移轉登記 ,則應先確認系爭不動產現仍屬相對人蘇瑞華所有。如系爭 不動產已再移轉予第三人,縱令調解成立,聲請人亦不得據 以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又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後,系爭不動產 即應回復為被繼承人蘇延輝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聲請 人亦應查報被繼承人蘇延輝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另本件聲 請狀中並未記載相對人蘇瑞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 ,則承辦人員尚無從僅依其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並就其 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能力人等事項予以審查 。故本院前以108年7月5日南院武民結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 22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系爭不 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之資料勿略)。㈡提出相 對人蘇瑞華(身分證統一編號:D220*****4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蘇廷輝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有聲請狀未載之其他繼承人,請追加其為本件相對 人。並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法院回覆之公文。該通知業於同年 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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