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08年度,164號
TNEV,108,南司簡調,16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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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榕陳景理曹○○(真實姓名不詳)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柏榕陳景理(下稱陳柏榕)積欠 聲請人小額信用貸款未為清償,且已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將 原屬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47 66建號建物(前開房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曹○○(真實姓名不詳,下稱曹某),為 此聲請調解,請求將陳柏榕曹某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陳柏榕所有,如相 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系爭不動產前雖經陳柏榕移轉予曹某,惟於102年1月7日 ,已再以買賣為原因關係移轉予第三人王冠偉,有聲請人提 出之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曹某對系爭不 動產已無處分權,自無從以陳柏榕曹某之合意移轉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 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 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 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陳柏 榕與曹某間之物權行為,更不得命第三人王冠偉將現已屬其 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移轉予陳柏榕。則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 及系爭不動產現在之權利狀態,顯無法依聲請人調解之聲明 ,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予陳柏榕所有,依前揭說明,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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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