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108年度,13號
TNEV,108,南勞簡補,13,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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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妏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
)194,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
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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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