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蔡妏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
)194,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本
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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