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黃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新臺幣(下同)44,467元及預告工資30,6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按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
給付工資30,667元部分(即預告工資部分),得暫免徵收2 分之
1 裁判費即204 元(計算式:1,000 元×30,667/75,134 ×1/2
=20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
6 元(計算式:1,000 元-204 元=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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