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933號
TPBA,108,訴,933,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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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鼎籛(董事)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郭家君 律師
洪舒萍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主張原告為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控股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原告與元大銀行已給予元 大銀行企業工會辦公會所與電腦辦公設備,而參加人亦有會 所辦公之需求,原告基於公平中立對待,應提供會所與電腦 辦公設備予參加人;且因原告與元大銀行亦給予元大銀行企 業工會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全日駐會,基於平等對待,原告亦 應同意參加人理事長與副理事長駐會。嗣參加人以民國107 年8月10日元金控工發字第1070000014號函文請求原告同意 參加人正副理事長駐會與請提供會所及電腦設備,且參加人 亦數次與原告溝通,希望原告與參加人召開勞資會議。詎料 ,原告竟以107年9月18日元金字第10700019891號函(下稱 原告107年9月18日函)拒絕與參加人召開勞資會議,也不同 意駐會以及提供會所與電腦設備,明顯違反雇主中立維持義 務,而原告上開行為之目的在於弱化參加人,構成工會法第 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遂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嗣經被告所屬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於108年4月12日



作成107年勞裁字第73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主文 如下:「(第1項)相對人以107年9月18日函文拒絕提供申 請人電腦使用設備(含專用電腦、印表機、工會專用電子郵 件信箱)及工會會所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 不當勞動行為。(第2項)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決決定書翌 日起1個月內提供電腦使用設備(含專用電腦、印表機、工會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予申請人。(第3項)相對人應於收受 本裁決決定書翌日起之10日內,開始與申請人協商關於提供 申請人使用之工會會所之具體條件內容。(第4項)四、申 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對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3項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 第1項至第3項,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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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